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高校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加强我院培训工作的规范管理,使我院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院各类非学历教育,包括举办各类社会认证辅导、继续教育、远程教育及其他各类进修、研修(讨)、考前辅导、自考助学等各种形式的培训。
二、全院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由江苏省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归口管理。
三、 江苏省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为各单位(院系)提供信息咨询和项目推介服务,同时作为教育培训实体,组织实施跨学科、综合性、指令性的培训项目。
四、培训项目启动前,各单位(院系)培训必须按规定事先履行申报审批手续。主办单位须将培训计划、办班通知、招生人数、收费标准报 江苏省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审批。
五、受学院外单位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办班的,合作协议草稿应经 江苏省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和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审核合格后盖学院合同专用章,方为学院认可的有效合同,否则视为无效合同,学院不予承认。
六、招生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必须注明举办单位全称。印发通知、简章和广告必须经 江苏省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审核盖章。举办单位应监督合作单位不得擅自拟定和印刷招生宣传材料。
七、各类培训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学院财务规定,全部学费纳入学院财务管理。属于与其他单位合作办班的,按照协议和相关经济管理办法进行经费的结转。
八、各单位(院系)必须选聘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学者、专家担任授课教师,并加强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九、 江苏省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统一制作、发放各类培训结业证书,各培训单位(院系)不得自行颁发结业证书。
十、培训项目完成后,各单位(院系)须将学员名册、成绩汇总表、办班小结等材料报江苏省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归档。
十一、院内各党政部门和后勤单位原则上不得组织面向社会的教育培训活动,确有需要应按本规定程序申报。
十二、院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院内房屋出租给院外培训机构使用。
十三、院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审批擅自举办冠以“ 江苏省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或“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名称的培训班活动。
十四、举办培训的各单位(院系)对学员要严格管理,讲明校规校纪。学员如需进入校园,必须遵守校园管理的一切规定,接受院保卫处和其他管理部门的管理。
十五、各单位(院系)应加强对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应指定人员分管培训工作,加强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的规范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维护学院声誉。
十六、院培训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单位(院系)举办培训情况进行及时检查,如发现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严格查处。具体处理办法为:未经备案或批准,擅自发布招生简章的,责令其在同样范围内公开声明废止,已招生的应停办并退还所收费用;对不具备教学条件,办学力量不足或质量不能保证的,责令其限期整顿或停止办学,并退还所收费用;对严重违纪举办培训班,并给学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将没收其办班收入,并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责任人和领导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七、本规定由 江苏省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负责解释。
十八、 本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